涉政總外非法集結商人改判囚7個月 上訴庭指其行為火上加油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2/18 16: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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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人庾家駒涉於政總外非法集結判囚兩周,早前被上訴庭加刑至7個月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6.12金鐘政總外有人集會,34歲商人涉於集會期間聽從指示搬鐵馬,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,商人早前承認控罪,被判囚兩周,及後律政司不滿刑期過短,向上訴庭提出覆核獲批,商人被改判囚7個月。上訴庭今(18日)頒下裁決理由,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,錯誤地只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行為沒有帶來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,選舉性地將夏愨道及龍和道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棄之不顧,答辯人的行為對本已沸騰的局面火上加油。

涉案答辯人庾家駒早前被上訴庭改判囚7個月,上訴庭今於判詞中指出,從案發片段可見,當時警方與示威者的人數懸殊,參與人士情況極高漲,隨時有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,答辯人的行為,是對本已沸騰的局面火上加油。

上訴庭批評,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卻只考慮答辯人的自身行為,選擇性地把夏愨道及龍和道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棄之不顧,沒有考慮到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、人數眾多的整體行為,完全無視參與者的激昂情緒隨時可被進一步挑動,繼而引致其他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局面,是犯下原則性錯誤,錯誤地強行把答辯人自身行為從非法集結的整體考量中切割出來。

上訴庭又指,本案涉及以本港行政機關總部為目標,不止是阻礙警員那麼簡單,而是正面挑戰政府的管治,原審裁判官亦忽視了非法集結控罪的要旨,是防患於未然,即使沒有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,整體暴力行為的威脅之嚴重性仍不容忽視。

上訴庭認為,兩個星期的監禁只是象徵性,懲罰性和阻嚇力度不足,因此改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,就答辯人認罪及已服畢兩星期的刑期,再予以扣減,最終判囚7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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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